仓储合同订立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5:11:13 208 人看过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仓单质押贷款申请条件怎么规定的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以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可以将仓单用于出质。那么仓单出质也就是质押。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承担,并且记载内容完整清楚,没有瑕疵。第二,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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