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抢注行为该如何认定
域名抢注:是指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称为抢注。或者简单地对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域名抢注行为分为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两种。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域名投资是凭借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注册商标,等它升值后再进一步转让,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投资是同样带有风险的,也就是说他可能升值,也可能不升值,而注册是要花费一定资金的,符合投资的一般规则,所以是可以的。
通常正面意义的域名抢注是一种域名投资,比如域名投资人有很有战略眼光,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资源,那么他可以投资那些非常宝贵的域名,甚至在许多有前景的国外公司、国内公司还没有做起来,域名方面也还没做到位的,还有未被开发的时候,就早早占据域名这个互联网高点。当市场成熟的时候,这些域名就可以给他带来丰厚的收益。
而负面意义的域名抢注则是恶意抢注,比如之前腾讯、阿里遭遇到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通过注册有驰名商标企业的关联域名,经营同类产品或是注册之后联系企业高价赎回的,都属于恶意抢注。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评判恶意抢注需要种种调查和评审,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需要严格区分域名抢注中的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
二、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实际上,一些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往往都早已被人注册,作为一个域名投资者或正要选取一个域名来开展网上业务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实在是难上加难。更多的,应该由前人注册过,而因为种种原因被删除的域名中去寻找,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注册商也与这些域名抢注商达成了协议,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个人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减小了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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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抢注了域名该如何办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4商标和域名的管理机构是不同的,两者注册的审查标志、审查程序和遵循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是由工商部门负责,而域名管理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但商标权、域名都属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域名权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域名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相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