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知识产权备案变更、注销的规定修改:原《条例》规定,备案变更、注销的情形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变化”,即:,只是备案知识产权本身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但事实上,备案申请中的很多内容,比如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状况等。,也严重影响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知识产权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海关。因此,《决定》将《知识产权变更记录》修改为《知识产权变更记录》申请书:根据修改意见,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备案的知识产权本身发生变更外,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后果修改:原规定仅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但没有规定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律后果,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为减少因知识产权人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造成合法货物正常通关的延误,确保海关在口岸通关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实现“管得通、过得快”的监管目标,为避免因权利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手续而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督促权利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决定》在《条例》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严重影响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记录,或主动取消相关记录。”
申请:根据修正案,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有证据表明严重影响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有关备案,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撤销有关备案,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依据上,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仅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认为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依据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包括其他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决定》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了“或其他有关法律”,以增强本条第三条的适用性。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修改: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的申请,但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海关应当如何处理。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授权。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海关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决定》明确,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增加一项,规定“在海关认定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应当放行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申请:根据修正案,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在海关认定货物构成侵权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撤回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在此期间收到权利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应当放行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撤回申请的权利,影响行政执法秩序或者损害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海关认定货物构成侵权后,海关不予受理权利人提出的退关申请。拍卖侵权货物的规定修改: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处理方式和顺序。根据规定,无论货物是进口还是出口,无论货物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海关都可以根据命令,采取移送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机构或者赔偿移送知识产权人的处理措施,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或者销毁。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6条规定:“海关对没收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予以处理,仅删除侵权商标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即trips对进口假冒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也作出了限制性要求。虽然《条例》规定,拍卖侵权商品需要事先消除侵权特征,但为了使《条例》的有关规定更接近trips的表述,决定增加了“但对于进口假冒商标商品,除特殊情况外,只有去掉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才能进入商业渠道。”
适用范围:根据该修正案,今后海关在处理其他侵权货物时,仍可以采取将其移送相关公益机构进行社会公益、有偿移送知识产权人等处置措施,排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海关将继续严格限制拍卖假冒商标商品。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
修改: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仅规定,海关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超过合理数量自用的,予以没收。一方面,本条没有规定没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程序;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出境的侵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予以没收视为侵权货物的,进出口侵权货物,除没收侵权货物外,还应当处以罚款。为明确海关对个人携带、邮寄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决定》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个人携带、邮寄的进出境侵权物品超过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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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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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不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口岸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是,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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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模式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71、根据申请保护,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13和14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保护措施,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拘留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2、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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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网具体解释是如何的呢?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8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相关表格可以登陆到海关总署网页上下载。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上《网上办事》栏目中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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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范围和保护范围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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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保护期限的内容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1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应当出具收据。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