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19:55:06 369 人看过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这里的邪教组织,根据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根据《解释(一)》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

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家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是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组织的;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光盘的;

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3、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有关处罚和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不同的组成形式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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