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违法财产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1:01:54 201 人看过

既然是违建,房屋便不会构成合法财产一说。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属于合法财产。

对于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乡政府自行强制拆迁属越权被判违法

4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政府强制拆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因无法定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1979年,原告赵世英在原赵营乡人民政府迁址后,使用了原赵营乡人民政府留下的三间房屋。其后,原告又陆续在该处添加建造了两间房屋。2007年8月17日,被告发出《关于对赵营乡大礼堂拆迁公告》,并向原告送达了拆迁通知,以要在该地建设赵营集娱乐休闲广场为由,要求原告限期清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2007年9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五间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被告向原告送达拆迁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拆迁,被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本案中,作出决定的机关即赵营乡人民政府对于其作出的拆迁通知,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法定职权的。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强制行为,故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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