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个人涉案金额怎么计算?
1、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个人涉案金额应当是根据总的大小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职务侵占罪中共犯的犯罪金额,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
1、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2、我们认为,分赃数额说忽略了主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难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都无法贯彻执行。
3、而犯罪总额说的缺陷,一是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
4、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三、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有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n(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n(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n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n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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