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抽逃注册资本案例
案例介绍: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由赵某、钱某二人共同投资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70万元。在设立公司时,为了达到公司登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二位股东于2001年6月26日分别从某镇财政所、市农行某办事处借贷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验资,27日获准登记注册。同年6月28日和29日,二位股东先后抽逃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分别归还了镇财政所和市农行办事处。至2001年11月21日案发时止,该公司资产总额仅有二万余元,而负债却高达十万余元。工商部门依法对赵某和钱某进行了相应处罚。
案例2:
王某、黄某、林某、郑某、李某、张某、赵某等七人系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2001年9月,该公司为达到新的二级施工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标准,公司股东决定增资620万元,其中货币增资500万元。因股东们表示没有资金,货币增资的无法到位,遂决定由王某、郑某负责于向他人借入445万元,由郑某从工地临时取得55万元,同年9月8日验资完毕,9月10日即将500万元全部抽回并予以归还;并以此验资办理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02年4月,在企业年检中被工商部门查获,因数额巨大,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王某、黄某、林某等三人因抽逃出资数额巨大,被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罚金;郑某、李某、张某、赵某等四人因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工部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几年抽逃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注册,登记注册后,又将资金立刻还掉,资金抽掉后的公司就成了“皮包公司”,只剩下空的架子;有的是为追求上等级、上资级,借入资金,在验资后即予抽回,可谓“打肿脸充胖子”。这些都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原则”,欺骗了社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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