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处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9:24:57 187 人看过

(一)政府信息的特性一是职权性。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二是外部性。各种政府信息材料应当能够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内部信息诸如集体讨论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结果性。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是政府履责的结果。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定、会议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笔者认为,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基层行政机关怕公开政府信息引来纠纷,想方设法找理由不公开,导致出现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是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晰。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很难判断某个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容易引发行政复议。

三是程序违法。基层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理不睬,不作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四是不予公开理由表述不清。对答复不予公开的,理由含糊其词,引起申请人不满。五是申请人法治意识不强。一些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乏深入理解,认为只要是政府机关保存的信息都应公开。有的申请人在一份公开申请中提出多个请求,违背“一事一申请”原则。有的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理由没有表达清楚,行政机关难以处理。六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一些职业举报投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反复针对某个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达到其他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1.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老百姓当家做主以后,老百姓也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义务,现在的社会都提倡公开透明,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的时候我们可以向工商机关举报,并且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更加是保证了事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举报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向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工商机关查处的行为。向工商机关反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称之为举报人。根据是否受到被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划分,举报人可分为公益性举报人和权益受侵害举报人,公益性举报人和权益受侵害举报人在法律救济的途径上享有不同权利。由于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后就进入了案件查办程序,因此涉及举报人权利的法律表现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投诉人是指向工商机关反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因权益受到侵害要求予以查处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接下来我们讲讲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

行政复议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也在此范围内)

(一)政府信息的特性一是职权性。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二是外部性。各种政府信息材料应当能够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内部信息诸如集体讨论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结果性。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是政府履责的结果。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定、会议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笔者认为,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基层行政机关怕公开政府信息引来纠纷,想方设法找理由不公开,导致出现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是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晰。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很难判断某个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容易引发行政复议。

三是程序违法。基层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不理不睬,不作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四是不予公开理由表述不清。对答复不予公开的,理由含糊其词,引起申请人不满。五是申请人法治意识不强。一些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乏深入理解,认为只要是政府机关保存的信息都应公开。有的申请人在一份公开申请中提出多个请求,违背“一事一申请”原则。有的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理由没有表达清楚,行政机关难以处理。六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一些职业举报投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反复针对某个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达到其他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1.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公开复议也保障了举报事情的有效性,但公开复议也不能成为不法份子推卸责任的途径,我们也应该要知道不是全部信息都应该是公开的,我们在实际的过程中遵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不要随意在一份公开申请中提出过多个请求,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大家可以多参考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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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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