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之财产应课徵遗产税,至于完纳遗产税后,继承人间如何分配遗产,并不发生课徵赠与税的问题,但被继承人死亡前对继承人中一人所为之赠与,除应课徵赠与税外,该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再将受赠财产无偿移转予其他继承人,非属遗产分配,仍应对移转财产人课徵赠与税。
该局辖区甲君于92年1月20日死亡,生前于91年间将其所有2笔土地赠与继承人乙君,并办理过户登记,甲君死亡后办理遗产分割登记时,亦协议该2笔土地属乙君所有。嗣乙君于95年取得该等土地之徵收补偿款660余万元,却无偿分配予其他继承人,国税局乃核认係赠与行为,除核定赠与税60余万元外,又因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未依法办理赠与税申报,而按核定应纳税额处1倍罚锾,乙君不服,践行行政救济程序,仍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略以,甲君既将该等土地赠与乙君,即属乙君所有;况纵认该土地为甲君死亡时之遗产,然依不动产分割协议书,所有继承人等已就甲君所遗之不动产为分配,是该土地被徵收时,已是乙君所有,难认係属甲君之遗产。其将取得补偿金给予其他继承人,经其他继承人允受,而未给付对价,即为无偿之恩惠给予,此已构成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之赠与,且乙君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纵非故意,亦有过失,故国税局据以核定赠与税,并处罚锾,即无不合。
国税局唿吁纳税义务人,被继承人生前已将其所有土地赠与继承人,该财产即属受赠之继承人所有,其于嗣后再将受赠土地之徵收补偿款无偿给予其他继承人,则为另一法律行为,仍应核课赠与税,请特别注意,以免徵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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