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对《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规定,在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6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免除责任。这与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难辞其咎”的观念反差较大,引起了社会关注。就此,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人士和专家。
家长也应担负安全教育的重任
以前,许多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一进校园,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监护是学校和老师的事儿了。而《条例(草案)》规定,只要符合6种学校免责的情况,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学生监护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告知学校,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若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久前,就发生过南昌某高校一学生不听学校劝阻,非要在校外租房独自居住,出事后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按照《条例(草案)》,这种情况学校很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责任。专家建议,学生家长应转变观念,担负起学生安全教育的重任。
责任划分及赔偿条款应进一步细化
《条例(草案)》中责任划分及赔偿条款是否具可操作性?何为“不可抗力”“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在校外发生的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溺水、交通等伤害事故”“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其他意外因素”呢?
一些省人大代表认为,这些条款过于笼统,弹性大,无疑会给学校留下太多的周旋余地,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很容易造成校方推卸责任。专家指出,对于学校的免责条款应进一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校长朱爱莹认为,《条例(草案)》重处理轻预防,对学校到底应做好哪些防范工作没有细化。她在调查中发现,有三类情况位于造成学生伤害的首位:一是学生在运动、游戏中受伤;二是由于学校建筑方面的问题,楼梯、走廊、门洞等处拥挤致伤;三是学校某些制度方面的原因,如要求学生在5分钟内到操场集合等。
健全保险机制
“《条例(草案)》虽减轻了学校的责任,但对学生也有所保护。如果到法院打起官司,校方就要举证证明自身并无过错。”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举证责任明确规定在校方后,如校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举证受害方的指控不成立,那么校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考虑到学校在搜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增加的保护学生的条款。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保险机制,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对此,江西财大副校长邓辉表示,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生均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向学生摊派。
家长也应加强保险意识。《条例(草案)》鼓励和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学生家长表示,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还有的建议,由保险公司开办一种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险种,家长投保后,一旦自己的孩子造成其他孩子伤害,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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