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梅录街道沿江路一区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16:47:21 7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6)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7)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6年6月)》,有符合该规定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纸质

申请人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

0

纸质

申请人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1

0

纸质

申请人

5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1

0

纸质

申请人

6

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仅适用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

1

0

纸质

申请人

7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

8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0

1

纸质

申请人

9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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