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受理条件分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1:25:18 345 人看过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要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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