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亲子关系,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收养等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
一、代为抚养构成事实收养吗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代为抚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代为抚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抚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代为抚养的目的是生父母将其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作为生父母的送养人之所以将子女送养,其目的就在于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2、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代为抚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代为抚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或者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3、后果不同。代为抚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抚养则使得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二、哪些情况下必须去断绝母子父子关系
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是否可以起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起诉。亲子关系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孩子是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兄弟姐妹关系。亲子关系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孩子是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兄弟姐妹关系。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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