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法律对伪证行为的处罚
1、完善刑事责任。对民诉中的伪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作伪证的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伪证行为。具体做法有:第一,将《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大诉讼。第二,在《刑法》第307条中,增加当事人自己实施伪证行为为犯罪的规定。
2、完善民事责任。
(1)将实施伪证行为“可以”进行处罚更改为“应该”进行处罚。
(2)将规定细化。第一,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程度的标准。
3、增加行政责任处罚。我国对民诉中的伪证行为并没有规定行政责任。为了加大对民诉中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当增加伪证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于作伪证的鉴定人,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二)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2、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作出规定。此时可以参照外国法的经验,对证人采取强制其出庭作证的措施。第一,拘传。改变现行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在开庭三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传票,证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就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第二,罚款和拘留。根据具体情况对证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其数额和天数可以仿照上述伪证行为的规定。
(三)其他制度的完善
1、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有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的具结制度,它的作用是提醒证人明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证人宣誓制度除此之外,更加注重的是对证人良知的唤醒。并且,证人宣誓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采用。所以,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往往受到有关当事人的威胁、打击、报复。民诉法虽规定了对打击报复证人者的制裁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对其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对证人的人身保障力度仍不够。笔者建议,应加大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并且将证人的近亲属也纳入保护范围。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了,公民就会知道作伪证的危害性,就会明白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因此,全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从思想意识上杜绝伪证行为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伪证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准确地追诉、惩治犯罪,使刑事案件得到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司法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而伪证行为,无论是陷害他人,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还是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都必然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具体而言,是指证人作虚假证明,鉴定人背离客观事实,制作虚假的鉴定结论,记录人和翻译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的事实而作虚假的记录和翻译。首先,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认定证人的证明行为是否属于伪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既要看证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又要看客观上作证行为是否有危害,只有证人出于伪证的故意,其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才能认为是伪证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换言之,就是那些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中作伪证,包括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的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四种人都是同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人。所谓“证人”,是指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所谓“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殊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情节或事实真相作出专门性结论的人;所谓“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活动担任文字记录的人;所谓“翻译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的、为案件中的外籍人士、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包括口译人员,也包括书面翻译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但为了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有两种,一是陷害他人,即行为人通过虚构犯罪事实,无中生有或夸大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罚,二是包庇罪犯,即行为人通过隐瞒案件事实或减轻、缩小犯罪事实,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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