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物品保管的约定合同,不涉及交易和业务。包括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是约定保管服务的合同,涉及的内容是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改变物品原本的所有权;
2、保管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保管物的移交,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3、保管合同的形式多样,可以是无偿或有偿的,也可以是单务或双务的;
4、保管服务只涉及物品的占有,不涉及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是保管方服务于寄托人的一项服务,服务过程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保管义务。保管合同可以是付费服务也可以是无偿服务,保管费的约定需要根据寄存人和保管人私下协商在写入合同中,用来证明保管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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