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特点。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人对不属于破产人的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特点包括:1)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2)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者占有的财产;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具有物权性;4)行使取回权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权利人只有在非法占有或者无因占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
破产取回权的特点如下:
1.行使取回权不必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别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构成了对别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财产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任何形式的破产财产处置都必须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者占有的财产。破产者对取回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现在、曾经或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式产生不同性质的回收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来;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取回权人所有权形成的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物权和取回权人所支配形成的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债权,使其与除权不同;
4、取回权以所有权和别的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行使取回权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权利人只有在非法占有或者无因占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请求权无从谈起。
破 产 取 回 权 特 点
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破产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意义。破产取回权具有以下特点:
1. 破产取回权具有追索权属性,即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其欠缴的债务。
2. 破产取回权具有优先权属性,即在破产财产中,破产取回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权利。
3. 破产取回权具有概括性,即可以主张取回多个债务人的欠缴债务。
4. 破产取回权具有法定性,即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取回权的相关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破产取回权具有追索权、优先权、概括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在破产财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破产取回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破产取回权是一项重要的破产法权利,具有追索权、优先权、概括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在破产财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破产取回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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