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2:30:13 329 人看过

享有法定抵销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定抵销权什么意思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抵消权。抵消是指借款与贷款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金融机构在主张法定抵消权时要注意不得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合意抵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贷款依约定在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款项,但有三类款项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冻结期内的存款,二是信用证保证金,三是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资金。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可以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来实现。

《企业破产法》中抵消权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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