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一、最高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级别管辖是指什么意思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或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
1、中国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及死刑案件,涉外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案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与破产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故其不应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而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或审理漏洞等,及时通过自我纠错,实现案件公平公正。
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会出现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法律对管辖的特别规定或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法院管辖,而非必须由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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