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民法典规定,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
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
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
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通过以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存在并存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债务人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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