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用、提议销售或销售专利权人制造或进口的专利产品,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进口的专利产品,(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暂时通过中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领海和领空根据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协议或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将相关专利用于其设施和设备,以满足运输工具的需要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相关专利
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产品或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用于生产和经营目的,并且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I)首次销售:使用、承诺销售或销售制造的专利产品,专利权人进口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进口的,或者销售后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一原则,也称为“穷竭原则”,适用于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善意侵权: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被称为“善意侵权”。本法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进口,根据现行法律,犯罪行为人应当或有义务知道制造或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III)事先实施:如果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则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必要的制造和使用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的装置和设备使用相关专利,根据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其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运输工具所需的领海和领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非营利实施:将相关专利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这种实施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与专利权人没有竞争关系,因此不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权利;然而,当这些专利被其他人使用时,可能不存在侵权。因此,中国也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即何时以及如何获得专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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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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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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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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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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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1-09-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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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视为侵犯专利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26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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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4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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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1-09-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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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