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原定时间必须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6 04:06:17 329 人看过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股权转让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往往被视为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际惯例,一份完整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年度(即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的12个月内)。

在这个期限范围内,该报告可以用于各类目的,包括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以及税务筹划等。

而一旦超出这一时限,所有资产的评估价值则很有可能会因市场条件或其他因素的改变与评估基准日所反映出的价值产生比较显著的差异。

因此,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任何时候都无法继续沿用过期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进行决策。

为此,我们通常会设定报告的有效期限,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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