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来证据。
2、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种类
(一)录像证据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二)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其他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范围比较广,主要是指利用激光、空间、红外线、X射线、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得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供人们直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这种证据的技术含量比前三种证据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泛,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科技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这种高科技证据的运用还不普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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