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8:45:35 395 人看过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抗诉的分类: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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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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