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2:01:37 379 人看过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抚政发[1988]86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辽宁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并仲裁。

二、属《细则》第二条第(三)至(七)项内容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对裁决结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惩罚。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诉,由促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对已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定仲裁人员具体办案。

四、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员具体办案、由仲裁委员会召开必要的会议进行仲裁。仲裁决定书由一名仲裁委员会成员和首席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属于一般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仲裁人员具体办案并仲裁,仲裁决定书由首席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

五、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六、处理劳动争议,不仅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法规。各企业还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抓紧制定和完善既有定性规定,又有定量规定的厂规厂纪,并经职代会审查通过后加以实施。各企业的厂规厂纪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04: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发展流通服务业(一)流通服务业是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先导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辽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扩大需求、拉动生产、增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任务;是缩小城乡差别,繁荣活跃市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我省经济运行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
    2023-06-07
    46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7]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的裁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裁决机关包括省政府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因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生的争议,由省政府裁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受政府委托,承办依法由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市、县政府在
    2022-04-09
    23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时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三)其他劳动争议。前款所指的职工包括国营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及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季节工、临时工、轮换工。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处理的原则。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持由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全权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并具有共同理由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条属本细则第二条(一)、
    2023-04-22
    77人看过
  •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
    2023-06-10
    453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92号发布日期:2008-5-20执行日期:2008-5-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为保证派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资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企业的财
    2023-06-08
    139人看过
  •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安府发[2003]49号),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房改政策补充如下:一、按照黑府发[2004]1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改革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2004年10月1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即从2000年元月起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的月份计利息,利率为公积金垡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
    2023-06-10
    447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黔府(1988)30号文)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条本若干规定适用于: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或在执行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同级劳动
    2023-08-17
    170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政发〔2007〕44号发布日期:2007-12-5执行日期:2007-12-5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地区实施财政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偿原则(一)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在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基地范围内,以森林资源面积和保护大型水库水质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重点区域,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范围。?(二)科学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与生态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选择客观公正、易于计算的森林资源指标,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测算因素,同时根据省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生态
    2023-06-07
    30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2007-10-26执行日期:2007-10-2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修改《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内修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具
    2023-04-24
    200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营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五日关于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大连、营口港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管理体制按照“一港一政”和“政企分设”的原则,将大连、营口港下放所在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政企分开,由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港政管理职能,不再单独组建港口管理机构;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独立注册从事港口经营的法人实体。全省港口由省交通厅实行行业管理。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明
    2023-06-08
    441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道路、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人防部门每年要在汛期前后和封冻前进行全面检查,区人防部门要按季度进行检查。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市、区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
    2023-06-08
    351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
    2023-06-09
    427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
    2023-06-10
    78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三日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枝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2023-06-08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管辖地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会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区仲裁委员
    •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丽区人民政府产假多久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17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6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
    • 最高法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宿迁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26
      宿迁市是我们江苏省的一个比较大的城市,那么一个城市,要想经济发展的好,是与土地征收政策离不开的,那么宿迁市政府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内容?根据相关的规定,土地征收的赔偿是按照耕地的具体细则来进行分配的,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