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工伤的三要素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难免会因突发事故受工伤,而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企业单位才能进行相应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我国的工伤认定采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一般来说,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时间显然包括职工正常上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单位临时指派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与工作岗位划等号,只要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意志可以控制下的工作场所工作,就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场所,也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地点。
3、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一般应从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考量。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因素全面理解,且不应限定较小范围,而是应当将具有关联因素的原因都纳入考量范围。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受伤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在发生工伤后,雇主应于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直接提交认定申请。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岗期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非因工作原因引起,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分为以下3种情形: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当员工在工作期间遇到自然灾害,诸如“地震导致车间房屋倒塌”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而属于民法范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或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被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超过“48小时”的,则不能被认定“工伤”;同时,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被认定工伤的两种情况
(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除了要考量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还需要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3、出差期间不被认定工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2)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醉酒和吸毒不仅危害人类健康,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由于醉酒和吸毒等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都不能作工伤处理。
(4)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对自己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那么就一定属于工伤,就可以要求单位作出赔偿。但其实,是否构成工伤需要作出认定,而在认定构成工伤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三要素。究竟,判断工伤的三要素有哪些?上文已经作出了解答,如果你对工伤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n(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n(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n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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