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刘华
吴某,1993年3月退伍后分配至江苏一家啤酒厂从事驾驶员工作。在吴某进厂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发生了三起交通事故,其中两起负主要责任。1996年11月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8级伤残,现留下骨髓炎后遗症。1998年11月,吴某开始逐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到环保科打杂。2001年10月29日,在临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公司发出选岗通知,在选岗纪律中明确对落岗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吴某未能选到岗位,公司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终止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书。12月4日,吴某领取了公司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986元。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过程中,吴某要求厂方再支付一定数额工伤后续医疗费,未得到公司认可,吴某遂于2001年12月向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
意见一:公司做法合情合理
围绕工伤人员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议题,吴某与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此项规定了企业不能终止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是在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护工伤职工而作出的。但随着《劳动法》贯彻,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此项规定已不适应目前的情况,原劳动部颁布的[1996]260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省政府令[1999]162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原意另谋职业的,可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在《办法》、《规定》中,并未禁止企业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终止合同,而强调了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无故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企业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本案中吴某已经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公司可以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二:公司做法有违情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虽然之后原江苏省劳动厅有了变通规定,但与原劳动部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归于无效。退一步讲,即使国家有关法规在这一问题处理上存在冲突,也应从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劳动者利益角度来适用法律。故应当撤销公司作出的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笔者认为,如果单位一律不得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我们从劳资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一方面,工伤职工犹如获得“免炒金牌”,有的甚至躺在功劳薄上不思进取,不遵守劳动纪律,甚至拒绝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等等,从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劳资关系中职工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旦不想用你,“修理”职工的办法还是很多的。虽然单位不能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日子一定不好过。另一方面,现行的工伤处理办法强调原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工伤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兼顾经济补偿和工种调整、休假等,实践中很难操作。用人单位有可能宁愿一次性地处理好工伤事故,哪怕多出一点补偿金,而不情愿继续使用一个不再适合其单位工作的人员。反之,有些工伤职工也不一定要赖在原单位,只要单位给予足额的经济补偿后大可走人。而根据现行的工伤补偿机制,如果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辞呈便会吃亏,所以大多数人便会躺在这所谓的功劳薄上睡大觉,降低了工伤人员重新选择适合其工作的几率。本案中,吴某也不是一定要赖在公司不走,只是因为其骨髓炎后遗症尚需继续治疗费用,但苦于法律又没有应由公司补偿的相关规定,故才出此下策。
有关法规待完善
显而易见,这种捆绑式的规定不符合客观规律、辩证法,所以笔者倾向于公司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伤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过错责任大小等给予恰如其分地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部门的管理都会朝着规范化管理、量化管理的模式发展,劳动合同制的引入,规范了劳动法律关系。但与之配套的违约赔偿、工伤赔偿等制度尚不完善具体。如果我们比照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来处理工伤事故,给予工伤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我想对于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但有人会提出一些问题。如一次性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再就业怎么办?其实,交通事故后伤残和工伤事故后伤残一样会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也都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规定了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工伤事故处理当中完全也可以引用这一类似规定,道理是一个样的。再如一次性经济补偿需高额赔偿金,企业能否负担?其实对于企业来说,现行的工伤赔偿机制带来的负担并不一定比一次性赔偿轻,况且高额赔偿金迫使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有如驾驶员自觉参加交通事故责任险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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