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对于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不能重新计算。但法学界存在争议,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即使原来的处罚较为轻缓,也不能重新计算。但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三次,累计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那么他就被视为犯罪。
通常认为,对于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来的处罚较为轻缓,也不能重新计算。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三次,累计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并且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他就不会被视为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行 政 处 罚 是 否 影 响 多 次 盗 窃 的 定 性 ?
多次盗窃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是否会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多次盗窃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应对犯罪行为本身产生影响。因此,即使有多次盗窃行为,行政处罚也不应改变其定性为一次盗窃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会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多次盗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连续性,且盗窃次数较多,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简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多次盗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刑罚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且不得与刑罚相抵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次盗窃行为的特点和性质,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针对盗窃行为是否应将行政处罚计算在多次盗窃行为中,法学界存在争议。虽然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不应影响其定性为一次或多次盗窃行为。但同时,多次盗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连续性,且盗窃次数较多,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简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次盗窃行为的特点和性质,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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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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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是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2该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种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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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一次行政处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3我认为不构成盗窃,因为三次加起来数额都没有达到起刑点2000,如果想要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需要是三次都未经处理。而那次220元的盗窃又已经被行政处罚,所以不应再计算在内。你可以去问法网上(百度这三个字)看看,在里面提提这个问题或在线咨询。估计律师的回答会更专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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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1-07-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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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5一事不两罚,对于以前处罚过的,不会再处罚。但是,多次盗窃的会从重处罚。多次盗窃,数额达不以刑事案立案标准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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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9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同一种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