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对于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不能重新计算。但法学界存在争议,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即使原来的处罚较为轻缓,也不能重新计算。但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三次,累计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那么他就被视为犯罪。
通常认为,对于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来的处罚较为轻缓,也不能重新计算。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三次,累计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并且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他就不会被视为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行 政 处 罚 是 否 影 响 多 次 盗 窃 的 定 性 ?
多次盗窃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是否会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多次盗窃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应对犯罪行为本身产生影响。因此,即使有多次盗窃行为,行政处罚也不应改变其定性为一次盗窃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会影响多次盗窃的定性。多次盗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连续性,且盗窃次数较多,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简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多次盗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刑罚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且不得与刑罚相抵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次盗窃行为的特点和性质,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针对盗窃行为是否应将行政处罚计算在多次盗窃行为中,法学界存在争议。虽然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不应影响其定性为一次或多次盗窃行为。但同时,多次盗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连续性,且盗窃次数较多,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简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次盗窃行为的特点和性质,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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