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发行人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证券发行人募集股份时,必须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发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情况、主要法律诉讼等,以帮助证券发行人经济地获得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协助投资者便利地阅读证券发行信息。
(2)发行人应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发行人要借助各种中介机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发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准备,通过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审慎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贯彻和实现,在缺乏证券监管机构实质性监控的条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信息披露的标准
(1)范围标准。上市公司的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如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和不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信的成本大于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成本小于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信息等。
法律在确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时,应该依次遵循下列原则:
A、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自为限;
B、以公开的社会效益大于公开的成本为限;
C、以非商业秘密为限。
纵观各国法律,基本上都遵循了以上原则。但在具体的判断上,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规定。
(2)时间标准。合适时间的标准:
A、能尽可能及时地披露,以保证不同投资者可无时间差别地接收到信息;
B、不短于信息披露人在合理、正常情况下制作披露文件必须的时间。
(3)适当的地方。适当的地方标准:
A、该种载体任何投资者都可以方便地查到或买到;
B、某类信息的确切位置应该能方便地确定(比如上市公告,投资者可以肯定在某一确定报纸上查到;某家公司一旦选定一种报纸为其信息披露媒体后,不能再更改等);
C、投资者获取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应该尽可能降低,包括信息载体的成本和查寻信息的成本等。
(4)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方式包括完整、易读性和价廉物美性两个方面。完整、易读性要求:
A、符合法律规定和足以充分披露法定范围内信息;
B、具有一般专业水平的人员,通过阅读即能够准确把握公司的状况。
价谦物美性要求:
A、编制信息目录;
B、实行披露位置终生制,使某种证券的投资者订阅一种报给即可掌握所有某类证券发行公司的全部信息;
C、实行集中披露,即法定披露信息不能与非法定信息严格分离,降低投资者的信息寻查成本。法定信息披露的报纸版面依信息量大小动态变化。
D、建立信息披露基金,为证券信息披露载体获取最终实行免费制,为降低投资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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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举报义务是怎样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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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报告披露的要求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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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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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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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举报义务是怎样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30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