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哪个法院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7 11:30:08 156 人看过

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难以确定其所在地。为了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与家人和原告联系,因此难以确定其现所在地。

在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时,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但是,如果被提起诉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律上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与其家人和原告联系,难以确定被告现所在地。

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能否管辖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原告住所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就可以审理此类案件。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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