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险[2000]17号
各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以来,多数市地、县(市)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初步建立了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对全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省级统筹运行以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经省级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省级统筹调剂金实行省、市两级筹集、两级调剂的办法。各市地直接按照企业缴费工资总额0.8%的比例提取,按月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提取计划由省劳动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市地对县(市)筹集调剂金的比例和办法,由市地政府(行署)根据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县(市)提取的调剂金上缴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调整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提高到8%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5%。以后,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时间由省统一规定。
(二)企业缴费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市地直原则上调一个百分点,如上调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再作适当上调;企业缴费费率在28%(不含28%)以上的市地直原则上降低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0%至28%之间的,按照90%的征缴率计算,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调整。市地对县市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也要本着逐步规范统一、确保发放的原则调整,具体调整的办法和幅度由各市地确定。目前仍实行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缴费的,必须改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
(三)县(市)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县(市)政府研究提出,报市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市地直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各市地、县(市)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费率。
三、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调剂金实行省对市地直、市地对县(市)两级调剂的办法。每年省对市地直、市地对县(市)分别核定养老保险费收缴基数,并确定统筹调剂金上解、下拨数额。
(二)现行企业缴费费率在28%以上的市地直,按照90%的征缴率计算,基金收支有缺口的,暂从结存基金中支付,结存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且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的,由省级统筹调剂金予以调剂,调剂额为该市地直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的2倍,其余缺口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市地,经省政府同意后省里予以适当补助。市地对县(市)的调剂办法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研究确定,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三)调剂金的使用与应缴省调剂金上解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挤占挪用基金回收率相挂钩,享受调剂的市地若上述工作目标未完成,将减少调剂额度或不予调剂。
(三)省、市地两级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要与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帐管理,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市、地公布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县(市)公布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市地两级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要与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帐管理,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市、地公布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县(市)公布调剂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各市县历年结存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四、加强省级统筹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凡发现企业有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市地要如实上报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凡发现有瞒报、虚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上级下拨的养老保险补助款。
(二)从2000年起,各级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凡结存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养老金时,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足。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大对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不断提高我省社会保险现代管理和管理手段。
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运行
各地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至上的相思,做到按时足额上解、下拨省级统筹调剂金,积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对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省财政将从省拨付给市地的中央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中直接列支,纳入省级调剂金,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运行。
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除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和下拨调剂金之外,各市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各给政府要将加强完善省级统筹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下一级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形式新的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不断强化基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基金的监督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省级统筹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此前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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