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定罪身份”。典型的例子是: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如果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贪污罪。强奸罪也是如此。
2、不真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也能成立,但如果具有该特殊身份,则会影响到该罪的量刑。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量刑身份”。典型的例子是: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一般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
纯正身份犯是什么意思
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纯正特别犯”。是指以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即刑法规定以犯罪主体的一定身份作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身份成为行为之可罚性的基础,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有法定身份的才能构成身份犯,无此法定身份者除非与有法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则不构成身份犯。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为身份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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