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是否需要缴纳出资,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3 11:47:13 427 人看过

一、公司清算后是否需要缴纳出资

需要。公司清算后,如果公司股东有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或者分配公司财产时,以股东未出资的数额为限,不分配剩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按照规定公司清算后如果公司股东有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话是需要及时补缴的,否则的话无法分配剩下的财产,而且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该要及时补缴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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