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经营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8:22:47 285 人看过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仓储物的包装等;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

(四)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

(五)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

一、仓单应该写的事项有什么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包括下列事项有,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存货人的义务:

1、库存方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并配合保管一致,并配合保管交接工作;

2、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

4、库存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材料;

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由存货人赔偿逾期损失。

三、仓储管理期间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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