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提起诉讼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45:25 453 人看过

武义县的赵先生打电话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他一年前押在永康交警大队的2000元事故押金,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

他说,去年8月29日,他在永康市花街镇地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驾驶的是拖拉机,对方是一辆没有牌照的报废摩托车,骑摩托车的人属于无证驾驶。事故中对方受了点伤。当时,他主动提出私了,并愿意赔偿对方500元钱,但对方不同意,并报了警。交警赶到后,当场扣留了双方的车辆。事后,他在向交警大队交了2000元事故押金后,取回了被扣押的拖拉机。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说,对方属于无证驾驶,而且驾驶的又是无牌照车辆,届时估计不敢到交警队来接受处理,那样的话,半年后他就可以去退押金。可是,半年前他前往永康市交警大队要求退还押金时,对方却要他与摩托车驾驶员一起去才可以退。交警给了他一个摩托车驾驶员的手机号码,他回家后打过这个手机号码,接电话的人称自己是那个摩托车驾驶员的朋友。他又打这个摩托车驾驶员朋友提供的电话,但一直没有打通。这样,他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上述2000元押金。他说,自事故发生一年多以来,交警没有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从来没有找过他。他问:他怎样才能退回这2000元押金?

接到反映后,记者随即与永康市交警大队取得了联系。该大队办公室的徐主任向有关交警作了了解,有关交警称不清楚有上述这回事。

徐主任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上述摩托车驾驶员直到现在仍没有提出要求,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鉴于这样的情况,赵先生随时可以携带事故押金凭证以及身份证和驾驶证前往退款。

记者将徐主任的意见转告赵先生后,赵先生当即通过电话与徐主任取得联系,并随即携带有关材料赶往永康市交警大队。昨天下午4时半,赵先生打电话告诉记者说,他已经在交警大队办好了有关退还押金的一切手续。由于财务部门一时没有足够的现金,加上当时时间已迟,有关同志让他次日中午前往领款。

202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

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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