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债权人的要求不在于获得金钱,而在于满足对物的占有或者要求债务人为行为给付,所以不能适用查封和换价的方法。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根据债权人请求的具体内容,又可以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对行为请求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执行。
一、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一)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的概念和分类
物的交付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物的权利。对交付财物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有物的交付请求权,法院为实现这一请求权而实施的执行。
物的交付是指将指定交付的物由被执行人的直接占有,转移为债权人的直接占有或者支配,亦即要求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物之交付请求权可以是根据所有权产生的,如租赁合同届期;也可以是根据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工作成果。应当交付之物,无论是否有经济价值,只要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的指定,就可以成为执行标的物。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不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以实现物的占有转移为目的,以物的交付本身为执行内容,并以交付之物为执行标的物。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只是被执行人单纯的行为,有执行标的物。因此,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是实现行为请求权的特殊执行形式。
根据执行根据中指定交付物的不同,对交付财产请求权的执行可以分为交付动产的执行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8条关于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第229条关于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规定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执行。现分别对这两种执行方法加以说明。
(二)交付动产的执行
1、被执行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对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属于交付动产的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时,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当面交付。如果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占有,可以由执行员传唤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及处所,由被执行人当面将执行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当面交付时,应当由法院制作执行笔,双方当事人签字。当面交付的地点可以是在法院,也可以是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第二,由执行员转交,即由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物交付执行员,再由执行员转交债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转交时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出具收条,交将收条附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交付原物。原物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2、由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当有关单持有时,有关单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当有关公民持有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但持有人持有的标的物已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得依本规定执行。
有关单或者公民占有执行标的物的会产生相应赔偿责任。有关单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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