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中止审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7:20:52 492 人看过

这个并没有法律规定,法律只是规定,案件鉴定时,可以终止审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若出现法定情形,那么才是都是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而在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则就可以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也就是说,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精神病犯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那么应当中止审理,区别终止审理,虽然一字之差,但是终止代表了诉讼结束,不需要再继续,而中止审理在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解除之后,依然需要继续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此时是会出现特殊的审理情形的,比如说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终止审理,不同的案件的审理情形对应的是不同的案件情况,此时是要及时的加以区分的,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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