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土地所有权制止农村圈地现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50:18 349 人看过

许多被征走土地的农民都不太明白,自己手里的土地为什么被征走以后就身价百倍,这些钱是哪里来的,究竟该归谁所有等等。全国政协委员刘文甲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去年我提了一个提案,建议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为农民共同共有,但很多人不理解。

刘文甲委员曾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他说:农民共同共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的、笼统的概念,现在的乡镇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不全是农民),都不是全体农民以平等身份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都不适于充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而共同共有要求明确应该由哪些人拥有,每个人拥有多少份额。

所有者的缺位,造成了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错位。乡长认为土地是他的,他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而农民也不知道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

刘文甲说,土地的用途不同价格也就不同,这是土地资产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如果一平方公里的农田产生的收益为1,一平方公里的工业用地的收益可能达到100,用于第三产业的收益则可能达到10000。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其地价(实质上是地租)则可能狂升百倍千倍以上。这个巨大的价值不是劳动价值,而是农地的非农建设发展权的价值。

这部分钱数量最大,兑现最快,但却不知道是谁的。也正因为如此,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热衷于圈地。刘文甲委员忧虑地说,所以在农村,我们看到的是肥了一批人,也毁了一批人,而很多老百姓憋气。这个问题如不尽快规范,是我们国家的隐患。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将土地明确为农民拥有多少具体份额,土地改变用途后实现的巨大价值,除经营管理费外,全都以各种有效形式明晰兑现给每个土地所有者,农民可以将其进行投资,使农民享有的那份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成为股权,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成为农民持股会,代表农民参加股东大会等。

刘文甲建议,国家应尽快设立土地的发展权,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一方面,农民可以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使,防止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占用耕地,有利于维护农民个体的物权,同时也减少了集体组织的领导干部越权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力和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刘文甲说,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能明晰,随意圈占耕地的现象就很难制止,农民的利益将继续被剥夺;而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重大方针都将难以实现。

刘文甲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努力,他在不同的场合都在呼吁这一问题。他的想法是,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而建立了农民共同共有土地制度,每个农民都能有相同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这份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则农民共同共有将逐步发展为按份共有制。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流转,将有力地推动农民向非农民转变,减少农民并富裕农民,进而推动城市化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这样,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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