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国
属于成文法国家的法国,虽然没有遵守先例原则,但在行政法领域,先例却起到主要作用。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通过判例确立了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行政诉讼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地位,用法国一位行政法学家的话来说是:“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还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之中,而存在判例之中这几句话可能有些夸张,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判例对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性。事实上,法国行政法很多原则都由判例产生,即使在成文法有规定时,成文法的适用也由判例决定,这足以见行政诉讼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的主导地位。当然,由于判例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所以行政诉讼判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这种事实约束力产生的根源之一是上诉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先前行政诉讼判决的尊重和依循,并非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要求,对遵循先前判决的原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梅利曼说:“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区别。法官之所以要参照判例办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
(2)法官懒于独立思考问题;
(3)不愿自己所作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
从上述可知,在法国,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是自愿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法国的行政诉讼判例缺乏独立的法源地位,所以只能在宪法典和行政部门法典的庇荫下发展起来。可以说,法典既是判例的限制,又是判例的依托。
在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当然的行政诉讼判例创制主体,除此之外,法国独有的处理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权限争议的权限争议法庭也可创制行政诉讼判例。例如,权限争议法庭就曾在1873年的布郎诉戈尔案件中确立了以公务观念为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
2.德国
由于德国是成文法国家,从理论上说,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是没有权力通过判例来
创制法律,也不承认“遵循先例”的原则。不过由于德国传统上的分野,在对待行政诉讼判例的态度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在德国,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和判例制度的构建。萨维尼曾指出:“可以想象,法典要作为唯一的法律权威,实际上就要包括了对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人们经常认为:假如凭经验可能并且很方便地透彻了解一些特殊案件,那么就可以根据法典的相应规定对每一案件作出判决。但是任何认真研究过判例的人一看便知,这种做法一定要失败。因为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确实是无法限制的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在德国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德国行政法把习惯、权威性学说和判例视为准法律渊源或补充性法律渊源,制定法并不一直是唯一的法源。比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除约束本案当事人外,还约束联邦及州的宪法机构。在其他领域,从某些所谓的“指导性判例”中,可以引申出新的法律原则。当然,由于德国行政诉讼判例和法国一样,并不是正式的法源,仅仅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不过,与法国不同的是,尽管德国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但是由于体现在行政诉讼判例中的法理是德国的正式渊源,所以行政诉讼判例的事实的拘束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比如,德国就以行政诉讼判例的方式形成了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可以看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判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在德国要明显强于法国,而且行政诉讼判例中体现的法理是德国的正式渊源,但在法国,行政诉讼判例虽也有拘束力,但其体现的法理缺乏独立的法源地位。
德国行政诉讼判例的创制主体构成较法国相对简单,由联邦行政法院和州行政法院的法官组成。联邦行政法院和州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是行政诉讼判例的创制主体。
3.日本
在日本,自明治时代以来,学者就在解说本国法制及司法规则时,多引用判例。结集出版的判例收先后录于《大审院民(刑)事判决录》、《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集》、《高等法院民(刑)事判例集》、《下级法院民(刑)事判例集》、《行政案件裁判例集》、《判例时报》、《判例时代》、《……判例百选之中》。[二战以后,日本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借鉴判例法,并采纳了遵循先例原则。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依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要作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时,“就同一法律问题,有先前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以审问及裁判(第49条)。”从中可以看出,一直以来判例法在日本的辅助法源地位从未间断过。
在日本,尽管立法和法学理论不承认“遵循先例”原则,但是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就具有严格的拘束力。在日本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行政诉讼判例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最可宝贵的原始资料。行政诉讼判例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在事实上具有法的拘束力。日本将行政诉讼判例作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其地位与习惯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等同。这就使我们必须注意到,尽管日本的行政法采取成文法主义,但行政诉讼判例所发挥的机能实际上是极其重要的。
4.中国大陆的“典型案例”
中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传统的中国法学理论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判例在中国,司法界通常称之为“案例”。“判例”一词表示,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案例”则是指某个案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前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特别是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已有的成文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正在试图打破传统态度,较有说服力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发表的案例,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起到了明显的指导作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以及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典型案件中编选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这种“案例选”具有资料性和研究价值,也有部分指导性。这说明,行政诉讼判例在我国虽然不具有正式的法源地位,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有一定事实上的约束力,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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