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代为求偿权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0:42:41 385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认定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损害的程度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态度消极、措施不当、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的事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代为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医疗费用保险又称为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大核心险种。所谓医疗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这里所指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各种医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疗设备费等。同时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代位求偿权如何规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样,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都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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