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在买卖中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9:53:42 251 人看过

买卖预约的法律效力:

(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

(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安全检查别再“预约”

目前,各单位为了抓安全每隔一段时间都要进行大规模的安全检查,毫无疑问这是好事。但是,其中也有令人忧虑的地方,比如检查方式是否妥当?检查的效果到底如何?

在个别单位,虽然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声势浩大的大检查,但事故上升的势头并未遏止。究其原因,一是检查人员未到基层之前,已将有关事宜告知被检查单位。从表面上看,这种预约式检查可使基层单位借风自我整改和完善,似乎有利于改进工作,但这种整改和完善有的是为应付检查而进行的,不但发现不了实质性的问题,还导致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时松时紧和短期行为。二是得知上级要检查时,平时工作差的单位便要在检查团到来之前,搞点突击式的门面装饰和景点布置,展现在检查团面前的则是一片喜人景象。这种你准备、我来看的检查,不仅助长了基层单位弄虚作假的风气,而且还为日后的安全工作埋下隐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查找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仅靠几次你准备、我来看的大检查恐怕是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遏止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首先要解决某些人在思想上、作风上的虚假浮夸问题。要想真正看到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庐山真面目,还得经常搞一些不预约不打招呼的突然抽查。要想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就得照说的去做,照写的去落实。否则,安全生产管理上还有可能问题很少,事故不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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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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