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坪村村民刘某诉文明村村委会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案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
[案情]
原告:刘某,某县黎坪村村民。
被告:某县文明村村委会。
第三人:陈某,某县文明村村民。
文明村村民陈某与文明村村委会于1997年2月签订水库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承包村里所有的水库,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承包期5年。1998年2月,陈某与黎坪村村民刘某(外地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承包村里水库,从事养殖经营,刘某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后,再向陈交纳0.5万元。村委会闻知此事后,要求陈某中止转让,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陈某拒不接受,村委会决定收回刘某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刘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转让水库承包经营权,其转让行为无效,村委会有权将水库承包经营权收回。
[评析]
转让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人经营,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这种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包方同意。否则,即属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该《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某从事养殖,每年向陈某交纳0.5万元,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但由于此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陈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构成违约,法院认定其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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