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13年修订)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具有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有检测机构公公章,有审核人、批准人签章;报告涂改无效.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承办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许可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更正补充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初审。受理后,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渔业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承办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许可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更正补充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初审。受理后,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渔业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34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农林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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