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21:14:27 413 人看过

一、温州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温州抵押权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缮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按相关条例要求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6.发证。根据申请人受理时选择的证书领取方式,快递送达或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三、温州抵押权登记的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

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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