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22:00:26 424 人看过

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原则,而允许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委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人数,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选任数人。破产管理人有数人时,共同执行其职务,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但第三人对破产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复数管理人。德国破产法则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每一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有的国家立法并无特别的限制。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由于破产管理人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通晓财务、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人士为宜。也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作有具体的要求。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但对官方接管人不适用,其权限另有依据)。英国担任破产案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消极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自然人;其次,须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经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颁发的个人执业许可。目前,这些团体或者为会计师协会,或者为律师协会[2].法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上指定,并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管理人,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管理人。目前,法国全国破产管理人约有500人左右,并且组成破产管理人行会,行会制定有行会纪律[3].又据了解,日本法务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颁布过一个训令,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条件为:

(1)年龄在25岁以上;

(2)有整理财产的能力;

(3)熟悉会计事务;

(4)通晓法律知识;

(5)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等。其消极条件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日本学者还指出,即使符合破产管理人一般性资格条件的人,如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被怀疑是否能公平地执行职务的人,也不应选任之[4].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产生方式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了不同于国外的规定。根据《破产法》及《破产法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现行立法没有对清算组规定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此与国外破产立法大多规定应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相比,差异甚大。应当说,各国基于本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自然会有自己不同的破产程序设计和特色,甚至侧重不同的程序价值追求。比如,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一般人的利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5].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如此说来,两者结合的选任模式或许更为合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2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破产法中引入托管人制度之管见
    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由一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专门机构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上被称为破产程序。而在美国破产法上称为托管人或受托人。具体地讲,破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它是破产法上的重要机构,是所有利益的焦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大家知道,这一机构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那么,在我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中组建的清算组,其构成人员、性质、地位是否符合现代法律的要求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能为正在制定中的破产法准确定位这一机构提供帮助。管理人的产生及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弊端。管理人制度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中就存在这一制度。财产委
    2023-06-06
    40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就面临着破产清算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能够优势重组。破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权力对企业的各项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分配,使企业破产能够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约束的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一、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纳入
    2023-06-01
    326人看过
  • 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因此成为强制性保险,如何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受到行业关注。各方主体毫无疑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破产管理人职业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人则是具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该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错遭受侵害的人,范围则相当广泛: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职工、拥有财产别除权或财产取回权的第三人等,难以完全罗列。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原破产管理人因不称职而遭到更换后,新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向原破产管理人提出索赔要求,成为原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究竟谁是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最易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被
    2023-06-06
    452人看过
  • 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的完善
    (本文作者:丛彦国)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这部新的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破产法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尤以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根据我国以新破产法为核心的新破产法律体系与国内外学者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所谓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接管破产程序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被专章地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表明,我国将正式引入
    2023-06-06
    363人看过
  •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在2004年6月21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制定时,由于受当时国家改革背景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其存在诸多问题,使《破产法》承担了一些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妨碍了其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解决债务关系的本质调整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法制完善的需要,促进我国尽快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制定统一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新破产法,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新破产法立法中,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下面就此问题进行评述。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债务人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重要管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法院的许可。五、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报酬问题没有规定
    2023-06-06
    152人看过
  •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强化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进行协调,并不是破产法内部能完全解决的。这里侧重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当事人利益,通过财产赔偿或补偿的救济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民事责任只有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在具体作法上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经验,设置保证金和执业责任保险。保证金是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保证风险金,具体作法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后、管理处分破产事务之前,破产管理人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
    2023-06-06
    168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关键词:破产重整;自行管理;管理人;职权配置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企业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inposses
    2023-04-23
    419人看过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共九条,概括起来主要是接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职责。目前我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清算业务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但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主要不在于管理财产,而是管理好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要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其职责比破产清算复杂得多。因此,企业破产法对进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有了不同规定。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该条也提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这就是说根据重整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不同的规定。对于进入重整程序
    2023-04-27
    375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立临时管理人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视角下,考察管理人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人的权责利一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一、破产管理人内涵及立法体例(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其概念本身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管理人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广义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在其他国家立法中,广义的管理人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
    2022-11-15
    228人看过
  • 国家人口管理制度国家人口管理制度指国家对人口的管理制度
    一,国家户口是以前的概念,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非农户口的意思。二,现行户口分类:(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2,按居住地域分类: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3,按居住的成员分: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三,至于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以前是商品粮(非农业户口有商品粮),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四,不过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非农和农业户口都将统一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国家户口新政策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积极进城落户的大背景下,国家一般是不允许人将城市户口迁到农村的。但是考虑到有部分的人实际生活需要,国家规定下面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即可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农村老家。1、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出农村,而且毕业后在城市没有找到固定工作的人,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农村。2、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而且在城市
    2023-07-07
    472人看过
  •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完善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监督主体单一化和监督措施空泛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2、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3、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4、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推荐阅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责任。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特别规定债权,但适用主体仅限于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破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则欠缺可操作性。这说明我国刑法典还没有完全与破产法的实施配套。笔者认为,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
    2023-04-24
    179人看过
  • 潍坊专业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研究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选任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回避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设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资格、回避、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赋予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都与管理人密切相关,管理人如何选任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难以回避的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一国的国情、文化、破产法理论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破产法的立法理念
    2023-04-29
    47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催生出一个新的职业阶层
    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各地的清算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起来,在数目上明显增加。根据从事清算业十余年的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老总周蒲庆介绍,据他了解,仅天津一地,清算组织就有几十家。其他一些城市和地区,也经常有一些新成立的清算事务所申报管理人资格。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无疑成为最抓人眼球的一部分内容。十余年寂寥一法促发展当记者问到,为什么长久以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显著发展,而清算事务所却保持了十几年寥寥无几的状态,却在新破产法实施前后,忽然有了数量上的显著增长?周xx说,一直以来破产法(试行)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制定的,国有企业要破产往往是一种行政行为、计划行为。在这种条件下,清算事务所想要办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是通过政府指派,或者其他一些途径来获取资格。少数的资源只掌握在几家清算事务所中。这种资源的垄断造成了很多人
    2023-04-24
    355人看过
  • 从“制度管理”到“人本管理”
    美国通用电器(GE)总裁韦尔奇认为:制度僵化的管理压抑了人性,使人的激情难以点燃,人的潜能难以发挥、人的活力难以迸发,人的事业难以成功……人不是制度的奴隶,而是制度的主宰。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生产的扩大和观念的改变,人的行为标准、价值判断也在不断地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某些过时的制度也应顺势而变,更改革新。例如驳船人员“三改四”就是在比较了无人驳、少人驳的管理方式与营运成本以及对人的作用的再认识之后,作出的大胆仔细、认真谨慎的选择。在确保安全、效益等前提下,理论上“制度创新”不应有任何禁区。管理的神圣职责或目的,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非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为制度所束缚。让我们举例看看“反三违”制度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它对现场指挥和操作均作了“遵章执行”的硬性规定,对在岗人数、操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纪律约束。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安
    2023-04-24
    142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破产申请制度对管理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4
      破产申请中管理人的作用是: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下: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有何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包括很多行政方面的工作,亦没有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还有事务性的工作而人资是比较西化的概念,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的人资发展概念而实际上二者的不同就不大了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是在做人事,不是人资哦没有将人和事分开这你问的比较宽泛理论上讲的话那就多了去了人事是传统的概念
    • 水利资产管理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6
      建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水利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