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哪 些 人 不 能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经 理 ?
根据素材2中提到的情况,以下人员不能担任股东、法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1. 民事行为通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末满三年的;
4.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末逾三年;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三年;
6.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7. 国家机关公务员;
8.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纪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因此,以上人员在这些情况下均不能担任股东、法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根据题目要求,需要将一段文字改写成100字,同时保持原意不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些条件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期末清偿;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纪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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