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01:50 356 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

二、城市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城市重要景点;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拆除: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

(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核准的设置期限已满,仍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工商、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公路等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市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巩固我市城市绿化美化成果,更好地贯彻实施《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计委、规土局、建管局、房管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绿化成果,更好地贯彻执行《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现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启用市、区(县)级绿化审批专用绿色图章和绿沦工程验收专用章,对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进行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二、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进行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新、改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5%;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不低于20%;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开工前,持工程立项批准有关文件和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及绿化工程方案向城市绿沦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按项目总投资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批准,并将绿化资金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规划部门和建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并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复印件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绿化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划拨付使用,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市建管部门方可办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否则,供暖、供水、供气部门不予办理供暖、供水、供气使用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屋交易手续。未达到配套绿地标准的或未按审定设计方案施工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门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缴纳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六、因生产、建房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

七、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性质的,需提供有关文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其余建筑项目的配套绿地由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定。一次砍伐树木3棵以下,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次砍伐树木4棵以上,12棵以下,由市城市绿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十、建筑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十一、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监队伍应当发挥专业执法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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