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部分实施内容。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三)一般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价格变动和分配费用;(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视为共同利益债务:(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双方尚未完全履行的债务;(二)因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四)因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因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
(六)因债务人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应当随时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利益债务的,应当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充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未受偿的债权视为普通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该债权视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以及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足部分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各类债权债务中均有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此时,他们需要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保持关系的平静,保证债务核算的顺利完成。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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