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复议后,如果上级法院发回需要重新审查,那么执行法院就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重新做出裁定。对重新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可以申请复议。但上级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在案件执行复议后,如果上级法院发回需要重新审查,那么执行法院就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重新做出裁定。对重新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可以申请复议。但上级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需重新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径行裁判。但是,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根据该规定,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审理方式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径行裁判。但是,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审理方式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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