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不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6:57:05 96 人看过

一、公司法人,可不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法人,不可不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因为公司就是法人,是一个组织,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法人代表时不需要变更股权,因为法人代表是职务。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债务公司可不可以注销

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也不用公司偿债,但若是有股权的,股权可可不可以会被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不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可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法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法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不可以申请破产。但是法院宣告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不可以力可可不可以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n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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