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向夫妻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夫妻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明确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里的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的无效,也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在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能否获得的支持并取回房屋,关键在于买房人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是否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买房人购买房屋时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是否有恶意串通等情节。如果买房人明知出卖人处分房屋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仍进行交易,构成与出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法官应当判决买房人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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